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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判组织领导传销罪案件 传销头目获刑1年6个月

法制日报北京7月21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  实习生宋方舟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去年刑法修正案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后,房山法院首次以该罪名对“主任级”传销头目谭学林判刑,谭学林被该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此案也是北京市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的案件。

  2006年7月至2009年8月,谭学林采取虚假宣传等手段,以发展传销人员和返利为诱饵,利用销售上海炫之界化妆品的形式,组织、领导谭学申、谭兰开(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辽宁省朝阳市、北京市平谷区和房山区、河北省徐水县等地建立传销网络、发展传销人员。谭学林在传销网络中共发展传销人员90余人,传销总额30余万元,共计获利1.5万元。2009年8月31日,谭学林在河北省徐水县被抓获。

  庭审中,谭学林对犯罪事实表示认可,他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并不知道传销组织的实质,误以为该组织是国家扶贫项目,所以才介绍了很多亲戚一起来这里工作。

  房山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谭学林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000元。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日期:2010-07-27 10: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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