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7)宁民三初字第304号 原告英达热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达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9号。 法定代表人施伟斌,英达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栗仲平,南京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远公司),住所地在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郭松森,森远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市智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瑞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扬州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葛忠,中瑞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耀佐,江苏泰州众成信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达公司与被告森远公司、中瑞公司侵犯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英达公司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达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达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英达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茅昉晖 审 判 员 程堂发 代理审判员 殷源源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