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不设住房产权查询端口、不设授权查询权限、查询结果不作为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依据
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去反腐化”
李乐
尽管频发的“涉房腐败”案件让社会各界对“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反腐属性”寄望颇高。不过,由于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和信息主权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博弈不断,“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要实现“反腐”功能,还十分遥远。
为了打消地方政府对于涉房信息的担忧,住建部在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过程中,已经开始与地方政府签订“数据采集和使用安全协议”(下称“安全协议”)。住建部同时承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采集的数据仅用于宏观分析,且住建部不设房屋产权查询端口,亦不拥有查询权限,个人住房信息的查询权仍保留在地方政府。
目前,住建部已经与40个首批实现个人住房信息联网的城市签订了“安全协议”。此前,社会各界曾希望通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能够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直接查询特定条件主体的房屋产权信息,以推进反腐工作。
安全协议“解忧”
“完成数据采集和联网的40个城市,按照有关的工作规定,住建部都与各城市签订了‘安全协议’。”6月19日,一位接近住建部的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安全协议主要针对属地个人住房信息采集、使用过程中住建部和地方主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
2010年6月,住建部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会议”,全国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正式启动。按照国家发改委对电子政务工程的要求,该系统采用镜像技术,将地方城市的房产交易、登记等数据全面、完整地采集至住建部设于各城市的前置服务器,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
至2012年6月,住建部完成了40个城市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工作,而为完成这一工作目标,住建部以“超标口径”,对60余个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进行了全国联网。但是,在2012年6月40城市联网目标达成后,联网城市的数量就鲜有增长,一直维持在60余个的水平。
记者了解到,在联网工作推进的过程中,“明显感受到了”来自地方政府的担忧,“由于这种担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的配合度,在联网工作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地方政府不按期同步数据、以迁移属地服务器等理由,切断与住建部前置服务器联网的情况,造成数据不符等情况。”一位知情人士称。
记者了解到,住建部曾多次召集会议,在强调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重要性并下达工作时间节点的同时,也围绕“个人住房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安全问题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其中主要的解决方式就是与地方政府签订“安全协议”。
目前,住建部已经与实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的40个城市签订了“安全协议”,并已形成“工作惯例”。未来实现联网的城市也将遵循这一惯例,签订“安全协议”。
地方“查询主权”
尽管与联网地方政府签订“安全协议”已经成为住建部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的“惯例”,但对于“安全协议”的具体内容,住建部并未公示,不过,据了解,安全协议的内容,基本遵循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此前,住建部房地产监管司一位官员在一次有地方住建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上表示,为了确保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和使用的安全,住建部制定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启动了部令《房屋登记办法》的修订工作,明确数据采集和使用制度。
目前,“暂行办法”已经开始正式实施,作为住建部推进有关工作的制度依据。
“暂行办法”对地方政府普遍忧虑的个人住房信息数据采集和使用安全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个人住房信息查询权——这一关键问题上,“暂行办法”遵循了尊重地方政府“信息主权”的原则,将个人住房信息查询权的实施主体,明确为地方政府。
“按照规定,个人住房信息的查询,由设区城市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办理查询业务。”6月18日,一位地方政府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部会议上,住建部官员多次向地方政府表示,联网查询服务坚持属地查询的原则,住建部不设查询端口、不提供查询服务,只是提供联网查询信息平台。查询由各城市负责。城市对保密、敏感的信息可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在统计分析时,住建部通过软件程序进行统计计算,直接输出统计成果,不显示每个个体数据。
与此同时,住建部还表示,通过系统权限设计,锁定住建部只有宏观统计分析的权限,没有查询的权限,也没有授权他人查询的权限,授权查询的权力仍由各城市自己掌握。
阉割“法律效力”
在住建部个人房产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推进之初,由于“陕西房姐”“郑州房妹”“广州房叔”等“涉房腐败”案件频发,这一系统被社会公众和舆论理解为“通过住建部建立的统一查询平台,依据法律授权,对特定人群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以推进反腐败工作”。亦有媒体报道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引发官员、公务员抛售房产的热潮。
然而,按照目前住建部和地方政府达成的“安全协议”以及制定的“暂行办法”等制度性规定,当前“个人房产信息联网”与之前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理解相去甚远。
<iframe id="ifm_hzh_div" src="http://d2.sina.com.cn/sina/ae/2009/caijing_leftbutton.html" frameborder="0" width="200" scrolling="no" height="300"></iframe>
“在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的工作过程中,住建部传达的精神是,住房产权信息查询的结果,不得用于法律诉讼、证据等。”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一位官员向本报记者表示,该省的省会城市已经完成了与住建部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已经开始执行的“暂行办法”中也做出明确规定,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结果不作为法院判决或行政执法证据,房屋登记原始凭证应向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
此外,对于个人房屋产权的查询范围也被严格限制。除房屋权利人依法申请查询名下住房信息、对是否具备保障性住房资格进行核验、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家庭是否具备购房资格进行核验、房屋权利人或其家庭因购房贷款、缴纳税费需要进行查询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外的,一律不得对个人房产信息进行查询。
同时,“暂行办法”还规定,个人住房信息查询结果以满足查询需要为原则,与查询无关的个人住房信息不得显示和输出。另外,对于申请查询人除进行相应的个人信息登记外,还须拍照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