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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第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2〕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公司制企业、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转让股权申请变更登记时,转让方为自然人的,适用本公告。
    二、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相关各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一)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转让方或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应持相关资料到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二)股权变更企业应持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的《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股权变更企业应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三、本公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地税局会同市工商局协调解决。
    四、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二 〇 一 二 年 八 月 三 十 一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2年第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生股权转让交易的负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受让方或纳税义务的转让方,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后至股权变更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持以下纳税资料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一)股权转让协议(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公司(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验资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其他能够证明股权原值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上月末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除需提供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纳税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和复印件、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二)已经解缴税款的,应提供相关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的规定,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的,应提供: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的,应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提供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的净资产评估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对于资料齐全、填写规范的,主管地税机关在《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方法进行核定。
    四、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2.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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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02-18 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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