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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一案的判决是个艰难的选择

高山一案的判决是个艰难的选择

高山贪污8个亿,最后判刑仅十五年,引起了舆论的狂轰乱炸。有关方面当然知道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但这样的判决,实在是一种艰难的选择。

高山是外逃加拿大的贪官。在没有引渡协定的国家要求引渡罪犯,是件旷日持久、代价高昂的司法和外交事件。赖昌星一案,最终引渡回国,耗时整整十二年,并且要接受不处死刑引渡条件。赖昌星仅获得加拿大的工作准证,引渡尚如此困难;高山享有在加拿大的永久居留权,其引渡过程将更为艰难。因此,努力争取高山本人的“自首”,绕过加拿大的司法和外交程序,对于中国政府来说,可以避免巨大的人力财力消耗,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要说服外逃贪官通过自首的方式回国伏法,爱国主义之类的道德说教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只有利害得失的权衡。让贪官愿意选择自首回国伏法,当然要比引渡回国可能受到的处罚要有明显减轻才有可能做到。从一些发达国家中引渡贪官,基本上都受到不受实际死刑的外交限制条件,因此,给出只处无期或有期徒刑的条件,是说服外逃贪官自首回国的唯一可能的选择。有关高山自首回国的过程,牵涉到政府与高山本人的一些秘密协议,肯定不会公布,但我们可以作这样合乎情理的推断。

这样做,既涉及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也会出现国内其他贪污案件审判严重失衡的问题,这是一个艰难的选择。政府为达到外逃贪官回国接受审判的目的,要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布通缉令,在通缉罪犯暴露之后,如果罪犯所在国没有与中国政府签署过引渡协议,就会遇到上述的麻烦事。外逃贪官事先周密策划,选择与中国没有引渡协定、死刑条件极高的国家是他们外逃的首选目标地。一旦他们逃到这些国家,即使最后被中国政府成功引渡,他们也得到了逃亡国外交保护的“免死金牌”。因此,外逃贪官引渡回国以后的审判,其最高量刑标准已经受到了外交协议的制约,而不能完全按照国内法执行。说服外逃贪官自首回国伏刑,表面上没有这种外交协定存在,其实是中国政府在这种外交关系制约下权衡利弊的自主选择。我相信,这种选择是中国政府在长期追捕外逃贪官过程中吸取经验教训后形成的一种理智的选择方案。

为什么政府要不计血本、不遗余力,甚至不惜冒着与国内法明显失衡的风险抓捕外逃贪官?其中当然反映了中国党和政府坚决惩治腐败的决心,同时也是捍卫国家主权的题中必有之义。司法主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具体表现就是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触犯刑律的行为,除非有外交协定豁免或约定,行为人必须受到该国司法机关的逮捕和审判。犯罪嫌疑人不论在境内还是逃亡境外,政府都要承担抓捕其归案的责任。要将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政府就不能不受到其所在国的外交和法律的各种限制,也就产生了上述诸多问题。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利,任何法律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在此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如果要求将逃亡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完全按照国内法处置,那么逃亡与中国无引渡协议国家的重刑犯,大多毫无引渡回国的可能性,不以“优惠”条件说服外逃贪官自首回国接受审判更是天方夜谭。这样的结果,实际上意味着政府没有履行好抓捕逃往境外的罪犯的职能,国人也不能容忍越来越多的贪官在国外长期逍遥法外的事实。

我看到网上有些律师愤怒指责高山一案的判决,从国内刑事审判上来看,似乎十分有道理,也会引起许多网民的共鸣。家事、国事,有许多事情都是在“无奈”的情况下进行选择的。两害相权取其轻,两益相权取其重,常识即可以判断,当利害相权之时,辨别主次,并不那么容易。处置外逃贪官问题,在我看来,把他们抓回国内来是主要的,量刑轻重是次要的。抓回来,总比逍遥法外强;抓回来轻判,似乎会造成国内司法的不平衡,这个批评没错,但是,逍遥法外不受审判比之抓回轻判要更失衡。如果政府在境外追捕外逃贪官因难作为而不作为,造成国家主权和政府威信的无形损失,更不是多判几年刑、追回多少赃款可以计算的。在这种情况下,用维护国内司法审判平衡的“正义”来谴责高山案等外逃贪官的判决,究竟还有多少道理,我想,读者是可以自己做出判断的。

日期:2014-09-22 14:3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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