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015年新《仲裁规则》解析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修改后的新仲裁规则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则在较多方面吸收了贸仲委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现行《仲裁规则》自2012年5月1日起已实施二年多。 一、规定了紧急仲裁员程序。根据新规则第23条规定,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据贸仲委《紧急仲裁员程序》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 紧急仲裁员制度是近些年来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制度,在香港、新加坡、美国和瑞典等国国际仲裁机构的规则中均有相关规定。紧急仲裁员制度旨在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之初获得紧急救济,从而解决了当事人难以及时从不熟悉情况的法院申请紧急救济的问题。 2015仲裁规则新增了紧急仲裁员程序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附件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根据规定,“根据所适 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向贸仲委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且其决定对双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2015仲裁规则此项新增内容,主要是考虑贸仲委在香港设立了分支机构,而香港法律规定了紧急仲裁员制度。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 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的决定具有相同于法院命令的同等效力,且在香港之外(包括中国大陆及其他法域)作出的紧急救济决定也可以在香港得到强制执行。虽 然中国大陆法律尚未规定紧急仲裁员制度,但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约定启动紧急仲裁员机制。 二、确立了追加当事人的规则。依据新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贸仲委申请追加当事 人。 依据新规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依据表面上约束被追加当事人的案涉仲裁协议可以向贸仲委申请追加当事 人。当然,当事人需要在提交追加当事人的申请书中写明追加的理由和仲裁请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仲裁庭组庭前或组庭后均可提出追加当事人的申请。是否追加,由贸仲委作出决定。如果是仲裁庭组庭后追加当事人的,则仲裁庭应就已经进行的所有仲裁程序征求被追加当事人的意见,被追加当事人要 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双方当事人应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的组成按照新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 三、完善了合并仲裁的制度。 2015仲裁规则第十九条修订了“合并仲裁”条款。根据2012 仲裁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贸仲委可以决定将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案件合并审理;根据2015仲裁规则第十九条的新规定,贸仲委除在各方当事 人均同意这一情形下可以决定进行合并审理外,还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下决定进行合并审理:(1)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2)各案仲裁请 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当事人相同、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3)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 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 2015仲裁规则在第十四条新增加了“多份合同的仲裁”的规定。根据该条, 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若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仲裁申请人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1)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2)争议源于同一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3)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实际上,贸仲委以往仲裁实践中已经如此操作,此条新规 定系对实践做法提供了规则层面的明确依据。与其他机构的仲裁规则相比,2015仲裁规则第十四条允许在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主从合同的当事人可能不完 全相同)时通过提起一个仲裁案件解决纠纷是一项创新性规定;这一机制可以视为在立案阶段即将基于主从合同产生的争议合并仲裁。
四、突出国际化,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 新规则“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明确规定贸仲委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律;其裁决为香港裁决;当事人可以在贸仲委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仲裁收费实行机构管理费与仲裁员报酬分别收取的国际惯常做法等新内容。贸仲委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融入香港国际仲裁实践,努力为当事人提供 更加专业、高效和国际化的仲裁服务。 五、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2012仲裁规则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案件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下。考虑到贸仲委在近些年受理的案件标的额逐步上扬的趋势,为提高办案效率,2015仲裁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提高到了500万元人民币。 六、贸仲委内设仲裁院 2014年9月26日,贸仲委设立了仲裁院。2015仲裁规则第二条第(二)款(即“仲裁委员会设有仲裁 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明确贸仲委秘书局在原仲裁规则下的案件管理职能由仲裁院接替。与此相应,各分会/中心 秘书处的案件管理职能由各分会仲裁院接替。仲裁院的设立及其职能与秘书局职能的区分,使贸仲委内部职能划分更细致,仲裁业务更加专业化。 七、其他修订 1、修订送达方式,列举式地增加了在当事人拒收或难以送达仲裁文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等方式; 2、完善诚信仲裁规定,明确所有仲裁参与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仲裁程序; 3、修改更换仲裁员的期限,明确该期限由仲裁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灵活决定; 4、增加首席仲裁员的权力,在审理方式中明确首席仲裁员经其他仲裁员授权可以有单独决定程序安排的权力; 5、增加聘请速录人员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事人申请可以决定有偿聘请速录人员纪录庭审笔录; 6、增加仲裁员特殊报酬的规定,明确仲裁员特殊报酬可参照贸仲委境外机构的有关标准确定。 |